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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与职务有关的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

  发表时间:2016年07月03日  点击数:2968 次

  基本案情

  孙某,党员,某国家级贫困县某乡乡长。2016年2月上旬,在孙某默许下,其同学刘某将孙某儿子于本月22日结婚的事情,告诉乡里有关人员及该乡辖区内的企业公司经理等人。结婚当日,孙某在某酒店摆酒席70余桌,参加婚礼的轿车达百辆,礼单上登记的公职及企业人员共计650余人,所收金额达81万元。其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及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公职及企业人员所送的礼金51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外, 2015年,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内13家企业谋取利益,13家企业经理在孙某儿子结婚时分别随礼,合计送给孙某30万元。

  定性及处理建议

  孙某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违犯廉洁纪律, 构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同时,孙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受贿犯罪,应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在执纪实务中,经常遇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问题,对于如何准确界定这类行为中有哪些行为构成违纪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违纪构成的视角,以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该行为进行认定归责。具体分析解读如下。

  孙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其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其在主观上是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注意的是,“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是一般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以远超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办理。

  在本案中,孙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摆酒席为儿子办理婚庆事宜。参加婚礼人数达650余人,参加婚礼轿车达百辆,收受金额达81万元。孙某的行为符合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四要件的规定,构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

  同时,孙某的行为又符合派生的违纪构成,属于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孙某的党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纪律审查援引法规时,应对新《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纪构成的视角做科学解读。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以行为危害性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普通违纪构成和派生违纪构成。普通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例分则条文对具有通常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违纪构成。派生违纪构成,是在普通的违纪构成的基础上规定了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违纪构成,它包括加重的违纪构成和减轻的违纪构成。因此,根据新《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应当强调的是,在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中,根据新《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界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分:

  一看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才构成违纪行为,没有利用,就不构成违纪行为。

  二看是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才构成该违纪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三看不良影响的程度。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和社会风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看法,损害党的形象。因此,在定性归责及量纪时,必须考虑不良社会影响的程度。

  四看操办的具体规模。行为人宴请的规模和标准,也是客观行为方式的关键要素。同时,在界定时依据援引党内上位法规时,应结合考虑地方方面的下位规定。本案中的孙某,就是在中央八项规定之后,不收敛、不收手,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明显超出当地正常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孙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

  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其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党员。其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党和国家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无法拒收的应登记、上交,而故意违反规定收受并且拒不登记、上交。

  在客观方面,该违纪行为有两种行为方式:

  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登记上交的行为。相关党和国家规定,包括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4月发布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央纪委1996年10月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接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中央纪委监察部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等。

  2.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需要强调的是,收受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不构成违纪行为。收受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同时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也不构成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孙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借操办儿子婚庆宴请之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及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公职及企业人员所送礼金,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孙某的党纪责任。

  孙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受贿犯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2015年,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内13家公司谋取了利益。之后,孙某默许由同学刘某将其儿子的婚期通知了上述企业公司经理。13家公司经理分别送上结婚礼金共计30万元。孙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依据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孙某涉嫌受贿犯罪,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孙某的党纪责任,并将其涉嫌犯罪的有关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齐英武 作者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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