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宁夏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自治区公安厅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进行招标,欢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条件:本项目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宁发改审发【2015】349号批准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项目使用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项目代建单位为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项目总投资16778.99万元,资金来源:国家投资5824万元,自治区发改委1290万元,自治区财政6364万元,自筹3300.99万元,现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招标编号:NXITC160111G001。
2.项目概况:本工程项目名称为自治区公安厅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银川市贺兰山路以北,满城北街以西,占地面积约51.4亩。总建筑面积31760.6平方米,其中:1#业务技术用房24434.2平方米、2#禁毒基地6992.34平方米、3#门房81.74平方米、地下消防水池及泵房252.32平方米。
3.招标范围:1#业务技术用房、2#禁毒基地、3#门房、地下消防水池及泵房的施工(含土建、内外装修、采暖、门窗、给排水、强电;不含1#业务技术用房内的刑侦实验室内装)。消防水池及泵房只含土建工程。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房屋建筑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根据宁检会【2010】3号文规定,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检查机关对所有报名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将检查结果报当地行政主管备案,外地投标企业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检查机关出具的检查结果,投标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参加投标。
5.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22日在宁夏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办事平台(http://www.nxzb.com.cn)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在本单位注册的建造师注册证、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的扫描件。所有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资料不全者报名将不予通过(注:报名时填写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必须为法人授权委托人的,扫描件必须清晰)。
5.2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于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登陆宁夏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办事平台(http://www.nxzb.com.cn)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6年3月15日上午9:00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汽车大世界北侧)五楼。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宁夏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及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学琴 联系电话:15009566937
使用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联系人:李明瑜 联系电话:0951-6136345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进宁北街86号
联系人:宋捷波 电话:13519205820、1520958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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